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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1-30 11:1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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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申请条件】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接收部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处理。

3)接收部门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提供免填单服务;网上预申请服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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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