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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发布时间: 2017-11-30 11:0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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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申请条件】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报送资料】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及电子数据。 

【基本流程】 

 

 

1)省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省税务机关 15 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3)省税务机关收到反馈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升级规范】

提供网上预申请服务及进度查询。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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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