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申请条件】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报送资料】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及电子数据。
【基本流程】

(1)省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省税务机关 15 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3)省税务机关收到反馈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升级规范】
提供网上预申请服务及进度查询。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