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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
发布时间: 2017-11-30 11:49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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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

【申请条件】

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1号)

【报送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报送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凭证。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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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