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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发布时间: 2017-11-30 11:42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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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燃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证明。 

【报送资料】 

1)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2)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完税凭证。 

——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资源税管理证明》。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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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