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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发布时间: 2017-11-30 11:31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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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申请条件】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于每年 5 31 日前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

【报送资料】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务服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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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