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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发布时间: 2017-11-30 10:40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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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 IC 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本事项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跨县(区)迁出预申请服务。

2)对于在京津冀三地间迁移的纳税人,在迁出时不做注销清算。

3)提供免填单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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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