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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发布时间: 2017-11-30 10:55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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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申请条件】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 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服务,实现网上向经营地税务机关传递、税务机关实行网上报验查询。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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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