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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发布时间: 2017-11-30 10:58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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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申请条件】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外出经营地为本省不需要)。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以下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后,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升级规范】

1)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查询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予以确认。纳税人可不报送纸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业务。

4)提供网上办理服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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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