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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发布时间: 2017-11-30 10:5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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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 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1)提供网上办理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提供同城通办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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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