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按季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报送资料】
(1)《资产负债表》2 份。
(2)《利润表》2 份。
(3)《现金流量表》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5)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各 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在相应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存档。
(3)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