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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申报
发布时间: 2017-11-30 16:06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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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申报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报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费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报送资料】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份。 

2)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3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扣缴义务人提供申报办理指引,辅导其申报缴税。

3)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申报服务。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报告表报送份数。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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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