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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车船税申报
发布时间: 2017-11-30 16:04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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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扣缴车船税申报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申请条件】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代扣代缴的应纳税款。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报送资料】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3 份或电子信息。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信息或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扣缴义务人提供申报办理指引,辅导其申报缴税。

3)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报告表报送份数。

3)实现车船税联网征收。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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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