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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发布时间: 2017-11-30 15:53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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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报送资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3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3)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或固定电话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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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