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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申报
发布时间: 2017-11-30 14:43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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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房产税申报

【申请条件】

房产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需签章确认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

 

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需签章确认

3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原件

3

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填报;

4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原件

3

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

5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1

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需签章确认

6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1

1.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

2.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税源登记,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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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