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营业税或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报送资料】
(1)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各 3 份。
(2)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3 份。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申报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申报人提供申报缴费办理指引,辅导申报人申报缴费。
(3)申报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等方式缴纳税费,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缴纳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申报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申报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