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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 2017-11-30 16:18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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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申请条件】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 30 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报送资料】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人员录入相关信息,资料归档。

3)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报告服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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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