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申请条件】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 30 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报送资料】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人员录入相关信息,资料归档。
(3)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报告服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jqls168.com/liuan/nsfw/bstdh/1483977600337611.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