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六政办秘〔2014〕17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促进城镇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进一步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精神,现就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
(一)一级土地:安丰路----皋城路----长安路----长安路桥----华山路----新安大桥----淠河(含月亮岛)----将军路----龙河路----平桥路----佛子岭路----安丰路闭合区范围内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二)二级土地:北至沪蓉(陕)高速----西到商景高速----南至宁西铁路----东到先生店路----三元河----瓦西干渠闭合区范围内除一级土地列举范围之外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
(三)三级土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一、二级土地列举范围之外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
(四)四级土地: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一、二、三级土地列举范围之外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
二、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所辖的行政区域适用四级土地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08〕20号)同时废止。
2014年1月17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