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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28 10:5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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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

 

税总函〔20174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 号)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近期在编制《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过程中开展了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清理工作,形成了第一批取消事项和资料清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事项取消原则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基于业务合理性,以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前提,逐步取消有关事项。

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

(一)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无法获取的,除了本通知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可不再要求报送。

三、有关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附件要求执行,对于已经取得的共享信息种类应当及时对外告知,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制定的报送资料规则,应当一并随同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后续将针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工作。各地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附件:1.第一批取消事项清单.xls

     2.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17915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承办

办公厅20179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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