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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7-08-31 08:42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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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的文件要求,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30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经地税部门提交,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安市财政局   bet365中国官网   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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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1-03 10: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