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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10-09 17:20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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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建制镇

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的公告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52号)第三条修改为:“关于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及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5%。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本公告自201711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9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的公告》的解读

 

一、  修改背景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52号)中关于规定的我省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经研究,进行修改。

二、  修改内容

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范围等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52号)第三条修改为:“关于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及《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税率为5%。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三、  公告的时间效力

明确本公告自201711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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